勞務派遣的性質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法律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勞務派遣的轉正
在法律上沒有關于勞務派遣員工轉正的明確規定,取決于勞務派遣工與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如果要轉正就必須要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進行約定。
勞務派遣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但實際執行中,福利待遇仍普遍有區別。當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時,勞務派遣仍需要向勞動者,參照當地基本工資水平,支付報酬。微信公眾號:臨沂考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